【资讯】自然资源部公开征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自然资源部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形成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邮编100812),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gcgkzqyj@163.com
自然资源部
2019年4月5日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职责划分】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源共享】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并积极探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有效形式,促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广泛利用。
第五条 【中央事权】自然资源部负责中央财政投资的、自然资源部组织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
第六条 【地方事权】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财政投资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中央财政投资的、自然资源部组织生产的本行政区域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
第七条 【地方事权】市(地)、县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由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申请条件】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条件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九条 【申请材料】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任务书、项目合同书、委托函(不仅限于此)等可以证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除政府机关和军队单位之外的其他申请人申请无偿使用的,还应提供用于符合无偿使用目的的说明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具备保密管理有关要求的制度、场所、设施条件及已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说明材料;
(三)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机构、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材料;
(四)申请单位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第十条 【无偿提供】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一条 【规范要求】审批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办事指南、流程。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审批工作无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审批结果】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批属于自然资源部组织生产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自然资源部。
审批机关依法作出不准予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成果领取】被许可使用人应于获得许可后一个月内持准予使用决定书到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领取所申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决定书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许可协议》(样式见附件3)。
第十六条 【使用要求】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失泄密;
(二)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承担开发、利用任务的,第三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测绘成果保密条件,涉及测绘活动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使用单位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成果保密责任书,第三方承担相关保密责任;委托任务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及时回收或督促第三方销毁相应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审批机关重新办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手续。
(五)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对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现可追溯管理。
第十七条 【跟踪监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 【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违法使用行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 【处罚】被许可使用人被举报或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检查中被发现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在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的,收回向其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发生失泄密的,将有关线索移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测绘资质单位的,还要纳入测绘地理信息不良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处罚】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线审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行政许可在线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成果提供和跟踪监管等信息的登记、保存、统计和运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目录发布】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上发布、更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目录信息,方便社会查询。
第二十三条 【需求分析】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需求的调查分析,推进基础测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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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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